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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佚名 时间:2015-08-05 13:26: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精神,进一步发挥展览业在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和开放型经济体系中的平台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目标要求
 
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建立和理顺展览业管理体制,稳步有序地放开展览业市场准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统筹全省展览业全局,促进各地展览业依托产业、市场和环境,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规则,综合运用政策,实现展览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我省展览业规模达到***中等偏上水平,涌现一批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水平高、竞争力强的品牌展会和在境内外策展、办展的市场运营主体。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加快简政放权。除国家规定保留在省级审批的国际性、两岸性和政府主办的展会外,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审批,适时将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简化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备案,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清理废止阻碍行业发展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工作协调。省商务厅是全省展览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展览业发展的规划编制、政策制订、行业管理。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成全省展览业联席会议机制。九市一区应明确本地区展览业管理部门,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台办、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省国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优化发展格局。集中力量将福州、厦门、泉州打造成全省展览业中心城市。福州市要发挥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坐落于自贸试验区内的政策优势,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展馆功能和配套设施。厦门市要以建设会展中心—会议中心综合会展集聚区、五缘湾—观音山休闲体验会展集聚区和海西国际商贸展览中心为重点,争创国际会展名城和中国会展典范城市。泉州市要加快建设东海国际会展中心、晋江国际会展中心。其他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因地制宜,走“特色”“专精”发展路子,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闲置浪费现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进市场化办展。逐步淡化展会活动的行政色彩,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承担展览统计、评估、行业自律、资质认定和理论研究等工作。以省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和各地市会展协会为基础成立福建会展协会联合会或会展协会联席会议。支持福州、厦门、泉州等条件成熟的城市建立城市会展协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支持创新发展
 
(一)提升数字化水平。充分利用数字福建资源,整合现有虚拟展会资源,推动各展览会引进移动互联、APP、微博和智能展会应用技术,发展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展览业态。鼓励依托实体展会举办网上展会,实现“互联网+展览”升级,完善网上营销推广、线上交易等配套服务,实现线上虚拟展会与线下实体展会互补融合。支持建设展览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网上统计、报备、核准等互动办事功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数字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提升集约化水平。扶持我省重点展览企业向品牌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培育一批展览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大型企业组建专业展览部门参与举办展会。鼓励省内展览企业接受国际知名企业并购重组,引进先进管理,鼓励国际知名展览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设立外资展览公司,引进国际展览总部企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
 
(三)延伸拓展产业链。积极培育展览业前、后向配套产业,形成以大型展览专业企业为核心,以交通、物流、通信、金融、旅游、餐饮、住宿为支撑,以策划、广告、印刷、设计、安装、布展、翻译、租赁、现场服务为配套的产业集群,构建配套齐全、协作紧密、运行高效的展览业产业链。促进展览与旅游、展览与商贸、展览与物流、展览与科技等其他行业、产业的融合发展,逐步形成若干个区域性产品展示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定价中心以及研发设计中心、产品质量标准和产业标准的策源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知识产权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完善展馆管理运营。总结推广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福州海峡会展中心的管理运营经验,推进展馆管理体制改革和运营机制创新,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展馆经营,开展多种展览业务,制订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场馆使用规则。鼓励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抓住我省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契机,加强与境外展览机构的合作,融入更多主题元素,提升省内展会国际招商招展规模,逐步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建立两岸展览业“搭桥”工作机制,交换两岸展览业动态、政策、经贸统计数据等信息,试点两岸合作办展,探索合作授权经营展厅。鼓励展览中心城市加入“中国城市会展协会联盟”“亚洲会展城市联盟”,支持省内展览协会、展览企业加入国际会展组织。支持开展“福建品牌海丝行”“闽货华夏行”等福建商品境内外市场推销活动。进一步降低福建企业参加广交会、华交会等境内重点展会的成本费用。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台办
 
(六)发挥自贸试验区政策功能。充分运用国家赋予我省直接审批在自贸试验区举办涉台经济技术展览会权限的特殊政策,积极商洽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台湾展览企业落户自贸试验区。允许台湾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举办展览。充分运用自贸试验区通关便利化措施,简化展品事前通关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利用福州海峡展览中心等自贸试验区内展会资源,举办保税展示交易展会。
 
责任单位:福州、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贸促会、台办,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制订和实施行业标准。鼓励展览企业实施《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4421—2009)系列国家标准,推广展览会、设计搭建、展览经营、安全保障等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逐步培育和形成展览业标准体系。支持我省举办的国际性展会通过***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与会议协会(ICCA)认证。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商务厅、贸促会,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二)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建立覆盖展览馆、办展机构、设计搭建和参展企业的诚信体系,推动展会主办(承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制定展会参展商诚信监管制度,依托各地行业协会建立上述企业的诚信档案。鼓励对诚信企业进行表彰,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褒信惩诈,分类管理。推广信用服务与产品的应用。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贸促会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福州、厦门试点的基础上,制订并实施全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展览会主办单位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列入展览会总体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展会参展商诚信和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做好对展商的引导、对展品的预先审查和展会的过程管理;明确展会现场侵权投诉的处置流程,配合执法部门加强对展会的巡查监管,防止参展参会单位侵权、造假行为。对重点参展产品实施源头追溯,落实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支持展览企业申请专利与商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商标注册人申报福建省著名商标,依法开发利用展会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
 
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四)加强展会安全防范。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展会安保工作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展会安全保障工作的检查监督,规范保安收费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展览会不出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商务厅、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强化政策导向
 
(一)制订发展规划。根据我省展览业发展实际,依托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科学编制我省展览业“十三五”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主要载体、保障措施,指导全省展览业的有序发展。在本省各相关“十三五”专项规划中,体现有利于推动我省展览业发展的内容。九市一区要把展馆布局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给予财税扶持。逐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市场化运作初期需要培育的自办展会给予适当扶持,对组织企业参加省外、境外重点展会的我省展览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展览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要制订展览奖励扶持政策,激发社会市场化办展积极性,切实做好展馆、会场等不动产纳入“营改增”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对税收政策范围的创意和设计费用,执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商务厅、贸促会,省国税局、厦门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完善金融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推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加大担保机构对展览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保监局,省金融办
 
(四)实施便利通关。加强跨关检区协作,建立展览活动通关协调机制,对经我省口岸进境在闽展览的货物及我省展览企业组织出境展览的货物,简化手续,便利通关。
 
责任单位:省口岸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
 
(五)健全行业统计。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以各城市展览统计为支撑,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展览业统计、监测、评估分析体系,设立全省展览统计平台,加强全省展览数据的统计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反映展览经济发展情况,为制定展览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贸促会、统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加强人才培训。鼓励高校和职业学校设置会展经济与管理、文物与博物馆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展览展示艺术设计、会展艺术设计、会展策划与管理、广告与会展等相关专业,培养适应展览业发展的技能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鼓励校企合作,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支持行业协会和高校合作,加强在职人员培训。就业专项资金要鼓励支持展览人员参加中高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展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发挥省国际商会培训中心作用,推进国际展览人才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商务厅、贸促会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省直相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强协同配合。省商务厅要抓好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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